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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于設計安裝在戶內(nèi)或戶外且運行在頻率50 Hz、電壓為3 000 V及以上的系統(tǒng)中的交流斷路器。本標準僅適用于三相系統(tǒng)中的三極斷路器和單相系統(tǒng)中的單極斷路器。用于單相系統(tǒng)中的兩極斷路器及用于頻率低于50 Hz時應遵從制造廠和用戶之間的協(xié)議。本標準也適用于斷路器的操動機構(gòu)和其輔助設備。然而,本標準不涉及僅依靠人力操動合閘機構(gòu)的斷路器,因為它不能規(guī)定額定短路關合電流,而且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種僅靠人力操作的方式是不應該提倡的。具有預定的極間不同期性的斷路器見GB/T 30846 — 2014;具有單極自動重合閘功能的斷路器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nèi)。本標準不涉及用于電力牽引設備的移動電站中的斷路器,它們包含在IEC 60077[1]<上標1)>中。安裝在發(fā)電機和升壓變壓器之間的發(fā)電機斷路器也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nèi)。感性負載開合包含在GB/T 29489—2013中。涉及具有機械脫扣裝置或不能失效的裝置的自脫扣斷路器可參照本標準。與線路串聯(lián)電容器及其保護設備并聯(lián)作為旁路開關的斷路器不包含在本標準的范圍內(nèi)。它們包含在 GB/T 28565—2012 和 IEC 60143-2[3]中。
本標準規(guī)定了小功率電子管(以下簡稱電子管)電性能的測試方法和對測試條件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陽極耗散功率不大于25 W的電子管。
本標準規(guī)定了發(fā)射管電性能的測試方法、對測試設備的要求和測試規(guī)則。本標準適用于陽極耗散功率25 W及以上的發(fā)射管測試。
《爆炸性環(huán)境》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用于爆炸性氣體環(huán)境的由充砂型“q”保護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和Ex元件的結(jié)構(gòu)、試驗和標志的特殊要求。本部分在GB 3836.1通用要求內(nèi)容的基礎上,有增加和補充。本部分適用于符合下列條件的電氣設備、電氣設備部件及Ex元件:——額定電流小于或等于16 A;——額定電壓小于或等于1 140 V;——額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 000 W。
GBT 3859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使用可控和(或)不可控電子閥器件的所有半導體電力變流器和半導體電力開關的性能。電子閥器件主要有半導體器件,包括不可控器件(即整流二極管)和可控器件(即各種晶閘管和功率晶體管)??煽仄骷煞聪蜃钄嗷蚍聪?qū)?可借助電流、電壓或光控制。假設非雙穩(wěn)器件在開關狀態(tài)下工作。本部分主要從總體上規(guī)定對變流器的基本要求,以及適用于把交流電變換為直流電或把直流電變換為交流電的電網(wǎng)換相變流器的要求。假如其他類型的電力電子變流器尚無產(chǎn)品標準,本部分的內(nèi)容也適用。這些特定的要求適用于進行功率變換、換相(例如:半導體自換相變流器)或特殊用途(例如:直流電動機傳動用半導體變流器 )的半導體電力變流器,或已知特性的組合(例如:電傳動機車車輛用直接直流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未被專用產(chǎn)品標準涵蓋或特殊性能未被專用產(chǎn)品標準涵蓋的所有電力變流器。電力變流器的專用產(chǎn)品標準應參考本部分。
GB 3883的本部分涉及電動機或電磁鐵驅(qū)動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第2部分);--可移式電動工具(第3部分);--園林工具(第4部分)。以下簡稱“工具”。交流單相或直流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250 V,交流三相工具的額定電壓不大于440 V。大額定輸入功率不超過3 700 W。本部分涉及人們在正常操作以及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工具時遇到的由工具引發(fā)的危險。帶電加熱元件的工具屬本部分范圍。這些加熱元件的要求在GB 4706的相關部分中規(guī)定。對于不與電網(wǎng)隔離、且基本絕緣由不按工具額定電壓設計的電動機,其要求在附錄B中規(guī)定。對于由可充電電池供電的電動機驅(qū)動或電磁鐵驅(qū)動的工具以及用于這些工具的電池包,其要求在附錄K中規(guī)定。對于能直接接在市電或非隔離電源上操作和/或充電的這類工具,其要求在附錄L中規(guī)定。不用對工具自身作任何改造便能夠安裝到一個支架或工作臺當作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屬于本部分范圍,由第3部分來規(guī)定。本部分不適用于:--在爆炸性環(huán)境(塵埃、蒸汽或氣體)中使用的工具;--制備和加工食品用工具;--醫(yī)療用工具;--與化妝品和藥品一起使用的工具;--加熱工具;--電動機驅(qū)動的家用或類似用途電器;--工業(yè)機床用電氣設備;--用來制作模型的由低壓變壓器驅(qū)動的小型臺式工具,如制作遙控飛機模型或汽車模型等。
GB 4706.1-2005的該章,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動機-壓縮機的安全。本部分適用于家用和類似用途裝置所用的,密閉式(全封閉式和半封閉式)電動機-壓縮機及其保護裝置和控制系統(tǒng)(如有的話)。其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使用要符合相應裝置的標準。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單相不超過250V,三相不超過480V的電動機-壓縮機在正常使用時嚴酷條件下單獨試驗。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涉及在器具中使用電動機-壓縮機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huán)境中所有的人可能會遇到的。然而,一般來說本部分并未涉及: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使用器具;幼兒玩耍器具的情況。
GB 4706.1-2005中的該章由以下內(nèi)容代替。本部分適用于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的家用微波爐的安全要求。本部分適用于組合型微波爐,具體要求見附錄AA。就實際情況而言,本部分涉及的各種器具存在的普通危險,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圍環(huán)境中所有的人員可能會遇到的。本部分一般不考慮:——無人照看的幼兒的殘疾人對器具的使用;——幼兒拿器具玩耍的情況。
GB 4706.1-2005中的該章用下述內(nèi)容代替:GB 4706的本部分涉及帶有一個腔門的商用微波爐的安全。對于連接一條相線和中性線的單相器具,其額定電壓不超過250 V,其他器具不超過480 V。本部分適用于帶有一個腔門的組合型微波爐的安全,其要求包含附錄AA。本部分也適用于不帶有腔門的,食物或飲料通過運輸裝置進入爐腔加熱的商用微波爐的安全,其要求包含附錄BB。適用于附錄BB的微波爐,其微波負載應通過運輸裝置進入爐腔;附錄BB也適用于隧道式微波爐和幾種微波自動售貨機的要求。本部分也適用于打算在船上使用的微波爐,其要求包含附錄EE。本部分考慮到那些在自動售貨機清除區(qū)域里的普通人員。本部分通常不考慮如下情況:--無人照看的幼兒和殘疾人對器具的使用;--幼兒拿器具玩耍的情況。本部分考慮普通人員使用不帶腔門而帶有運輸裝置的微波爐的情況,除非這些人在該器具的人口或出口附近。
1.1.1 本部分適用的設備GB 4793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預定作用、工業(yè)過程用以及教育用的電氣設備的通用安全要求,當在1.4的環(huán)境條件下使用時,這些符合下列a)~d)定義的任何一種設備可以配備計算裝置: a) 電氣試驗和測量設備 是指用電氣方法試驗、測量、指示或記錄一個或多個電量或非電量的設備,也包括非測量設備,如信號發(fā)生器、測量標準器、電源、換能器和發(fā)射機等。 注:除了設計成僅嵌裝在其他設備上的面板儀表外.所有指示和記錄用的電氣測量儀器(1.1.2的那些設備除外)均在GB 4793的范圍內(nèi)。嵌裝式面板儀表被認為是元件,僅需要滿足GB 4793的相關要求,或者作為嵌裝這些儀表的設備的一個部件滿足其他標準。 b) 電氣控制設備 是指將一個或多個輸出量控制在特定量值的設備,而且每一個量值由手動設置、本地或遠地編程,或者由一個或多個輸入變量來確定的。 c) 電氣實驗室設備 是指測量、指示、監(jiān)視或分析物質(zhì)的設備,或者用于制備材料的設備,包括體外診斷(IVD)設備。 這種設備也可用于實驗室以外的地方,例如自我檢查用的IVD設備就可以在家庭中使用。 d) 預定要與上述設備一起使用的附件(例如樣品處理設備)。1.1.2不包括在本部分范圍內(nèi)的設備 不適用于包括在下列標準范圍內(nèi)的設備: a) GB 8898(音頻、視頻及類似電子設備安全要求); b) GB 4706(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c) GB 4943(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但1.1.3規(guī)定的設備除外); d)GB 9706(醫(yī)用電氣設備); e) GB/T 15283(0.5、1和2級交流有功電度表); f) GB l9212(電力變壓器、電源裝置和類似產(chǎn)品的安全); g)IEC 60204(電氣機械控制裝置); h)IEC 60364(建筑物電氣裝置); i)IEC 60439-1(低壓開關裝置和控制裝置)。1.1.3 計算設備本部分僅適用于組成本部分范圍內(nèi)的設備的一部分或設計成僅與設備一起使用的計算機、處理器等。 注:在GB 4943范圍內(nèi)的并符合其要求的汁算裝置和類似設備被認為適合與本部分范圍內(nèi)的設備一起使用。但是,GB 4943對防潮和防液體的某些要求沒有本部分嚴格。如果潮濕和液體引起的危險可能會影響符合GB 4943的設備,而且該符合GB 4943的設備如果又與符合本部分的設備一起使用,則使用說明要規(guī)定出所需要的任何附加的預防措施。
GB/T 5226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半導體設備相關的制造、測量、組裝和測試的電氣、電子和可編程電子設備及系統(tǒng)的安全要求。本部分所論及的設備是從機械電氣設備的電源引入處開始的(見5.1)。本部分適用的電氣設備或電氣設備部件,其標稱電壓不超過1 000 Va.c.或1 500 Vd.c.,額定頻率不超過200 Hz。對于更高的電壓或頻率,可能需要特殊的要求。本部分包括針對電氣安全隱患的防護措施和針對非電氣安全隱患的電氣聯(lián)鎖保護電路,但不涵蓋由其他標準或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對人身安全保護的所有要求(如化學品危險、機械危險、輻射危害)。每種類型的機械適應其特定要求以提供足夠的安全。下列半導體制造設備的電氣裝置應提供附加和特殊技術要求:——使用、加工或生產(chǎn)易爆材料;——在易燃易爆環(huán)境中使用;——當生產(chǎn)或使用某種材料時有特殊風險;——作為起重機械(包括在IEC 60204-32)。本部分不包括半導體設備的性能或功能特性規(guī)范。本部分不涉及對人類健康可能造成影響的源于半導體設備的排放(如電磁場,噪聲)。本部分沒有規(guī)定電磁兼容性(EMC)的要求。
GB 5959的本部分適用于:——在工頻、中頻和高頻下對固態(tài)爐料進行感應和導電加熱的裝置(對導電加熱,也包括使用直流的情況);——在工頻、中頻和高頻下進行感應熔煉、保溫和升溫的裝置; ——該電熱裝置中受加熱部分影響的傳送裝置或裝卸裝置的部件。 應用舉例-——為后續(xù)熱成形和熱處理而對板材、扁錠、棒材、帶材、線材、管材、鉚釘?shù)冗M行感應和導電加熱的裝置;——具有坩堝式感應爐或溝槽式感應爐的裝置。本部分包括感應和導電加熱裝置以及感應熔煉裝置的通用要求(1?14章),以及對感應和導電加熱裝置的特殊要求(附錄A)和對感應熔煉裝置的特殊要求(附錄B)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動振動發(fā)聲系統(tǒng)(設備)的性能特性和性能試驗條件,并給出了能夠由設備制造者提供的附加的設備特性一覽表(見附錄A)。這些資料可供用戶或設備規(guī)范的制定者在考慮到設備實際應用的同時來選擇所述的系統(tǒng)。本標準適用于產(chǎn)生正弦、隨機和脈沖的直線振動設備。
1.1 本標準給出了電子閃光裝置的安全要求。 1.2 本標準適用于儲能不超過2000J的不被水滴或水濺的下列攝影用電子閃光裝置及其相關裝置: a)單個閃光裝置,可有一個以上可同時閃亮的閃光頭。 b)連續(xù)多次曝光攝影用閃光裝置。 c)與攝影用電子閃光裝置連接的電池充電器和電源裝置;它可能是電源插頭的一部分。 d)附屬裝置,例如:說明書中列舉的光量調(diào)節(jié)器及閃光同步器等。 本標準不適用于頻閃裝置。 就電源而言,適用于下列幾種類型: a)用電網(wǎng)電源工作的閃光裝置; b)用電池工作的閃光裝置; c)電網(wǎng)電源和電池均可用的閃光裝置。 1.3 本標準不適用于對地額定電源電壓超過250V(有效值)的裝置。 1.4 本標準僅涉及閃光裝置的安全不涉及其他性能(見第3章)。
本標準規(guī)定了對高頻介質(zhì)加熱設備的各項要求,包括產(chǎn)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技 術分級、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訂購和供貨等。本標準適用于頻率為1~300MHz、輸出功率大于或等于50W的高頻介質(zhì)加熱設備(以下簡稱設備)。該設備可在自然氣氛、保護氣氛和真空中,對諸如塑料、木材、橡膠、織品、玻璃、陶瓷、紙張、食品等部分導電性或非導電性材料進行加熱、軟化、熱合和干燥等熱加工工藝。設備的產(chǎn)品標準應根據(jù)本標準制訂。
本標準規(guī)定了二氧化碳激光治療機的產(chǎn)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采用全長不大于2m的各種規(guī)格全封離內(nèi)臟式連續(xù)波二氧化碳激光器的醫(yī)用激光治療機(以下簡稱治療機)。治療機主要用于人體組織的汽化、碳化、凝固和照射,以達到治療的目的。 本標準不適用于采用射頻激勵及波導激光器的激光治療機。
GB/T 12668的本部分適用于一般用途的直流調(diào)速傳動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包括電力變流器、控制設備和一臺或數(shù)臺電動機。不適用于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kV及以下,50HZ或60HZ的電氣傳動系統(tǒng)(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電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性及其與整個直流傳動系統(tǒng)的關系。同時說明了關于變流器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wěn)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標準還論述了諸如控制方案、診斷和拓樸的應用指南。
GB/T 12668的本部分適用于一般用途的交流調(diào)速傳動系統(tǒng),該系統(tǒng)包括電力變流器、控制設備和一臺或數(shù)臺電動機。不適用于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連接交流電源電壓1kV以下,50Hz或60Hz,負載側(cè)頻率達600Hz的電氣傳動系統(tǒng)(PDS)。 IEC 61800-3中包括了電磁兼容性(EMC)特性。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性及其與整個交流傳動系統(tǒng)的關系。同時說明了關于變流器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wěn)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標準還論述了諸如控制方案、診斷和拓撲的應用指南。
GB 12668 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電氣傳動系統(tǒng)(PDS)的電磁兼容性(EMC)要求。PDS的定義如3.1中所述。這里的電氣傳動系統(tǒng)包括調(diào)速的交流電動機傳動和直流電動機傳動。這些EMC要求是針對變流器輸入和/或輸出電壓(線電壓)有效值在交流35 kV以下的PDS而規(guī)定的。本部分適用于對PDS的評價。同時也可用于對單獨銷售的CDM或 BDM(見3.1)的評價。本部分包含:對于要投放市場的產(chǎn)品的符合性評價要求;對于在設備投放市場之前不能測量出高頻發(fā)射的場合(這類PDS在3.2.6中被定義為C4類)推薦的工程設計實踐。
本部分適用于包括電力變流設備、控制設備和電動機的交流調(diào)速電氣傳動系統(tǒng)。但不包括鐵路牽引傳動和電動車輛傳動。 本部分適用于變流器電壓(線電壓)范圍為交流1kV~35kV、輸入側(cè)頻率為50Hz或60Hz、負載側(cè)頻率至600Hz的電氣傳動系統(tǒng)。對電壓15kV以上的系統(tǒng)的要求未包括在內(nèi)、由制造商和系統(tǒng)供應商商定。 對于電壓1kV以上、采用與低壓變流器(低于1kV)連接的降壓輸入變壓器和/或升壓輸出變壓器的電氣傳動系統(tǒng),GB/T 12668.2-2002適用。 GB 12668.3-2003給出了電磁兼容性(EMC)方面的要求。 IEC 61800-5給出了對電壓1kV以上的電氣傳動系統(tǒng)的特定安全要求。 本部分給出了變流器的特型、變流器的拓撲結(jié)構(gòu)及其與整個交流電氣傳動系統(tǒng)的關系。同時還說明了關于額定值、正常使用條件、過載情況、浪涌承受能力、穩(wěn)定性、保護、交流電源接地、拓撲結(jié)構(gòu)和試驗等性能的要求。此外,本部分還給出了諸如控制方案、扭振分析的應用指南,并給出有關接地和電氣傳動系統(tǒng)部件集成的推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