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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扶梯梯級檢測項目報價???解決方案???檢測周期???樣品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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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術語。本標準適用于制定標準、編制技術文件、編寫和翻譯手冊、教材及書刊。
本標準確定了由中文、英文、法文、德文組成的鏈條鏈輪術語,術語按產(chǎn)品的設計和用途分類,內(nèi)容涉及各類用途的機械鏈條、附件、輔件和鏈輪。對所列術語未作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在ISO標準中規(guī)定的鏈條和零件,也適用于許多特殊用途的非標鏈條和鏈輪。標準中所列詞匯都配以相應圖形對照說明。
本標準適用于新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見第3章)。 本標準考慮了按照預期目的使用并在制造商可預見的誤用情況下,與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相關的所有重大危險、危險狀態(tài)和事件(見第4章)。 本標準未考慮因地震引起的危險。 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前制造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梯設備維修所應遵守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規(guī)定了供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永久安裝的動力驅(qū)動樓道升降機的安全準則、尺寸和功能。本標準適用于如下的樓道升降機:在固定層站之間的樓道或傾斜面上運行;額定速度不大于0.15m/s;導軌與水平面的傾斜角不大于75°;運載裝置由一條或多條導軌支撐或?qū)颉?/p>
本標準規(guī)定了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qū)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雜物電梯和液壓雜物電梯的制造與安裝應遵守的安全準則。雜物電梯是服務于規(guī)定層站的固定式升降設備。它具有一個轎廂,轎廂的尺寸和結構型式不允許人員進入。轎廂借助于鋼絲繩或鏈條懸掛或柱塞支撐,由電力或液壓驅(qū)動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剛性導軌上運行。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00kg,且不允許運送人員的雜物電梯。本標準適用于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的雜物電梯。
本標準適用于永久安裝的新電力驅(qū)動的曳引式和強制式以及液壓驅(qū)動的僅載貨電梯。僅載貨電梯服務于永久固定的層站,僅用于運載貨物,具有單一運載裝置在與鉛垂線傾斜度不大于15°的固定的剛性導軌上運行。它安裝于受限制區(qū)域和或僅由受過培訓并得到授權的人員使用。本標準適用于額定載重量大于300kg、額定速度不大于1.0m/s,且不用于運送人員的僅載貨電梯。本標準考慮了按照設計或制造商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僅載貨電梯時,所有與僅載貨電梯有關的主要危險、危險狀態(tài)和事件。本標準不適用于本標準實施之前制造的僅載貨電梯。
本標準規(guī)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總體要求,以及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車輛及車輛基地、設施設備、土建設施、人員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
本部分規(guī)定了:a) 單臺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實際能量消耗的測量方法;b) 使用中的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能量的定期驗證方法。本部分僅考慮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生命周期內(nèi)使用過程中的能量性能。
本部分規(guī)定了:a) 用于估算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能量消耗的方法。b) 用于對新安裝的、在用的或改裝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進行能量性能分級的統(tǒng)一方法。本部分考慮的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其生命周期中的使用階段的能量性能。它不包含輔助設備的能量消耗和分級,例如:a) 除梳齒板照明、梯級照明和運行指示燈以外的照明;b) 冷卻、加熱和機房通風設備;c) 報警裝置和應急電源(電池)裝置等;d) 環(huán)境條件;e) 電源插座的消耗。本部分考慮所有提升高度不超過8 m的自動扶梯、傾斜自動人行道和長度不超過60 m的水平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規(guī)定了提高在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全性的規(guī)范。本標準考慮了下列人員的安全:a)使用者;b)維護和檢查人員;c)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外部(但在緊鄰處)的人員;d)被授權人員。本標準適用于在用的自動扶梯和踏板式或膠帶式自動人行道。本標準不適用于:a)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運輸、安裝、修理和拆卸期間的安全;b)螺旋式自動扶梯;c)加速式自動人行道。但是,本標準可作為參考。
本標準規(guī)定了自動扶梯梯級和自動人行道踏板的設計、制造、標記和包裝的要求。本標準適用于自動扶梯梯級和自動人行道踏板。本標準不適用于自動人行道膠帶。
本標準規(guī)定了地鐵車站及區(qū)間安全疏散的總體要求、土建設施及設備系統(tǒng)的疏散技術要求、安全疏散的運營管理要求等。本標準適用于鋼輪鋼軌系列地鐵系統(tǒng)新建工程的安全疏散設計及已運營工程的疏散安全管理,輕軌系統(tǒng)、市域快速軌道系統(tǒng)、城際鐵路可參照執(zhí)行。
本標準規(guī)定了電梯設備運行服務的總則、內(nèi)容、設施、環(huán)境以及實施與評價。本標準適用于公共場所使用的下列電梯設備的運行服務,其他場所的電梯設備可參照本標準執(zhí)行:a) 曳引與強制驅(qū)動電梯;b) 液壓驅(qū)動電梯;c) 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本標準不適用于雜物電梯、家用電梯。
本標準規(guī)定了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主要部件的報廢技術條件。本標準適用于在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地下鐵道工程的施工質(zhì)量驗收。
本條是編制本標準的目的。本標準僅限于施工質(zhì)量的驗收,工程立項決策階段、勘察設計階段和使用中的質(zhì)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本次修編將有關地下鐵道工程的驗收標準與施工標準分開,組成新的工程質(zhì)量驗收體系,以統(tǒng)一地下鐵道工程質(zhì)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zhì)量標準。
本規(guī)范適用于電力驅(qū)動的曳引式或強制式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安裝工程質(zhì)量的驗收;本規(guī)范不適用于雜物電梯安裝工程質(zhì)量的驗收。
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地下鐵道工程由原來的地下隧道,發(fā)展為地上和地下的城市軌道交通,其制式也多樣化,本標準除不適用于“磁懸浮”“跨坐式”“直線電機”制式城市軌道交通外,也適用于其他制式的城市輕型軌道交通的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