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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4338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GB/T 24338其他部分的結構和內容。本部分規(guī)定了適用于整個標準的性能判據,第5章給出了電磁兼容管理相關信息。僅用本部分不足以判斷是否符合電磁兼容規(guī)范的基本要求,還需結合GB/T 24338的其他部分加以考慮。附錄A給出了對電磁兼容性行為有影響的軌道系統(tǒng)的特點。本部分不包括下列現象:核電磁脈沖、異常工作狀態(tài)和直接雷擊的感應影響。本部分規(guī)定的發(fā)射限值不適用于軌道系統(tǒng)內的有意發(fā)射裝置。本部分沒有涵蓋安全要求。本部分沒有考慮非電離輻射和醫(yī)療輔助設施的生物影響(如起博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整個軌道系統(tǒng)(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系統(tǒng))對外界發(fā)射(簡稱“系統(tǒng)發(fā)射”)的限值和測量方法。本部分適用于整個軌道系統(tǒng)但不包括整個深入地下且發(fā)射不影響地面的軌道系統(tǒng)。本部分的具體規(guī)定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guī)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所有類型機車車輛(包括牽引車輛、拖車和城市街道使用的城市車輛)的發(fā)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的設備范圍以機車車輛以及每個能量接口(輸入和輸出)為界限:對于機車、列車、有軌電車等的界限到受流器(受電弓、受電靴)為止,對于拖車,到AC或DC輔助電源連接器為止。由于受流器是牽引車輛的一部分,因而不可能完全排除受到供電線路接口的影響。慢速試驗可使這些影響小化。本部分規(guī)定了機車車輛對外界的發(fā)射限值。有關軌道系統(tǒng)其他兼容性要求在EMC計劃中確認,例如GB/T 28807中的規(guī)定。安裝于機車車輛的所有設備應能滿足GB/T 24338.4的基本要求。在例外情況下,設備滿足其他EMC標準,但沒有資料能夠證明滿足GB/T 24338.4的要求時,需將該設備安裝于車輛系統(tǒng)后進行適當的EMC試驗和/或EMC分析和試驗,以確定該設備與GB/T 24338.4要求的差異。軌道系統(tǒng)作為一個整體的電磁干擾的處理見GB/T 24338.2。本部分的具體規(guī)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guī)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軌道機車車輛電氣和電子設備電磁兼容性的發(fā)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適用于機車車輛車載設備。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限值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所用的試驗方法與特殊設備、結構、端口、技術及其工作條件有關。本部分考慮到了軌道機車車輛的內部環(huán)境和軌道的外部環(huán)境,以及其他裝備對設備的干擾,例如手提式無線電發(fā)射裝置。本部分規(guī)定的輻射發(fā)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發(fā)射機的有意發(fā)射。抗擾度的限值不適用無線設備EMC相關標準中規(guī)定的除外頻段。本部分不適用于啟動或停止設備時的瞬態(tài)發(fā)射。所選擇的發(fā)射要求應確保軌道機車車輛上設備正常工作所產生的騷擾不超過妨害其他設備正常工作的水平。另外,所選擇的抗擾度要求應能確保機車車輛設備抗擾度有足夠的嚴酷度。這些嚴酷度不包括可能性非常小的極端情況。與本部分不一致的特殊要求需特別指出。對每個端口的試驗要求進行了規(guī)定。本部分的具體規(guī)定應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guī)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軌道交通環(huán)境中信號和通信設備(簡稱“設備”)的發(fā)射與抗擾度要求和性能判據。本部分適用于GB/T 24338.4包含的安裝在軌道交通環(huán)境中且正常工作的設備,以及與被測設備相連的通信信號數據線和電源線。車載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發(fā)射與抗擾度要求由GB/T 24338.4規(guī)定,安裝于變電站內及與變電站相連的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發(fā)射和抗擾度要求由GB/T 24338.6規(guī)定。GB 17625.1或GB/T 17625.2范圍內的設備的電磁兼容要求由GB 17625.1或GB/T 17625.2規(guī)定。設備的發(fā)射如果符合GB 17799.4規(guī)定的發(fā)射限值,只要任意直流電源端口的發(fā)射小于所規(guī)定的交流電源端口的發(fā)射限值,那么也將符合本部分的規(guī)定。本部分規(guī)定的抗擾度要求適用于:——關鍵設備,如聯鎖系統(tǒng)和信號控制系統(tǒng);——3 m區(qū)域內的設備;——10 m區(qū)域內的設備且與3 m區(qū)域內的設備有連接端口;——10 m區(qū)域內的設備且連接有超過30 m的電纜。非上述范圍內的設備應符合GB/T 17799.2的規(guī)定。本部分對設備規(guī)定的抗擾度等級可以使得在大多數情況下,設備在軌道交通環(huán)境中能夠正常工作。當設備直接暴露于干擾中,或與其相連的電纜接收騷擾源的射頻場或耦合騷擾源的干擾時,本部分規(guī)定的抗擾度等級為評估設備的性能給出了一般性的參考。如果端口用于無線通信目的的發(fā)射或接收(有意發(fā)射機如轉發(fā)系統(tǒng)),那么本部分中規(guī)定的輻射發(fā)射要求不適用于ITU定義的無線發(fā)射機的有意發(fā)射??箶_度要求同樣不適用于有關無線電設備EMC標準中規(guī)定的試驗頻率范圍以外的頻段。本部分沒有規(guī)定設備故障時的電磁兼容要求,也不涉及人身安全相關的要求(如電擊防護、非安全操作、絕緣試驗和介電試驗等)。試驗方法在第2章所列的基礎標準中給出。本部分的具體規(guī)定與GB/T 24338.1的通用規(guī)定一起使用。
GB/T 24338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軌道交通地面供電電子和電氣設備與系統(tǒng),包括設備的供電電源,設備自身的保護控制電路,以及變電站、自耦變壓器、吸流變壓器、變電站開關柜和本地電氣開關等軌旁設備的電磁發(fā)射與抗擾度要求。本部分不適用于工作電壓為牽引供電電壓的濾波器(如用于諧波抑制或功率因數補償的濾波器)。通常濾波器需要獨立的外殼和接入規(guī)定。如果有電磁發(fā)射限值要求,將在電子設備標準中規(guī)定。本標準的限值也不適用于旨在產生有意發(fā)射的通信信號。本部分考慮的頻率范圍為0 GHz~400 GHz,沒有要求的頻段不需要進行測試。本部分適用于軌道交通地面供電用電氣電子設備和系統(tǒng),包括:——變電站內對軌道交通系統(tǒng)供電的設備;——軌旁的控制和整流設備,包括用于功率因數補償裝置;——除受流器和相關的回流導體以外的軌道沿線供電接觸網,包括軌道交通系統(tǒng)內用以轉換牽引電壓的變電站中的高壓供電系統(tǒng);——軌旁的輔助電源設備,包括向貨運編組站、檢修站和車站供電的電源;——與軌道牽引共用的其他非牽引供電電源。本部分給出的抗擾度要求適用于:——關鍵設備,如防護設備等;——與牽引電力導線相連的設備;——3 m區(qū)域內的設備;——10 m區(qū)域內的設備且與3 m區(qū)域內的設備有連接端口;——10 m區(qū)域內的設備且連接有超過30 m的電纜。使用于居民區(qū)、商業(yè)區(qū)和輕工業(yè)區(qū)環(huán)境的供電設備和系統(tǒng),即使安裝于牽引變電所范圍內,也應符合其他相關的通用電磁兼容標準。本部分的抗擾度要求不適用于無法按表1~表6進行試驗的電源設備。本部分的要求也適用于地面裝置。本部分的具體規(guī)定應與GB/T 24338.1通用規(guī)定一起使用。
GB/T 25122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機車車輛用電力變流器的術語和定義、使用條件、一般特性和檢驗方法。本部分適用于為軌道交通機車車輛的牽引電路和輔助電路(動力車輛、客車及拖車)供電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也可應用于其他牽引車輛(例如無軌電車等)的電力變流器。本部分適用于完整的變流器機組及其配置,包括:——半導體器件組件;——集成冷卻系統(tǒng);——包括電感、電容、變壓器、電阻、接觸器、開關的集成組件;——半導體驅動單元(semiconductor drive units簡稱SDU)及相關傳感器;——保護電路。本部分包含了下列類型的供電電源:——交流接觸網;——直流接觸網;——車載電源(例如發(fā)電機、蓄電池以及其他電源)。本部分不適用于為半導體驅動單元(SDU)提供電氣控制電源的變流器和為變流器工作相關的其他設備(如傳感器)供電的變流器。
GB/T 2589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隔離電流變送器和其他用于軌道交通直流設施和地面裝置的電流測量設備的要求。變送器通常安裝在配電盤一次側設備的傳感器或鋼軌和二次側設備之間,為輸入和輸出提供電氣絕緣。
GB/T 2589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隔離電流變送器和其他用于軌道交通直流設施和地面裝置的電壓測量設備的要求。變送器通常安裝在配電盤一次側設備的傳感器或鋼軌和二次側設備之間,為輸入和輸出提供電氣絕緣。
GB/T 32347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裝在機車車輛上的電氣、電動機械和電子設備(含車載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環(huán)境條件參數,包括海拔、溫度、濕度、空氣運動、雨、雪和冰雹、冰、太陽輻射、雷電、污染、沖擊和振動、電磁環(huán)境和供電系統(tǒng)的特性。本部分還規(guī)定了:--機車車輛與其環(huán)境的接口條件;--機車車輛設備(尤其是機車車輛主系統(tǒng))的通用環(huán)境規(guī)則。本部分給出了通用指南,以便投標評估時減少失誤。所定義的環(huán)境條件可認為是正常運行條件,對偶然的更為嚴酷的條件可另行規(guī)定。器件周圍的局部氣候條件可在相關產品標準中規(guī)定,或以特殊要求來規(guī)定。本部分不適用于起重機、礦用車輛和纜車。本部分未考慮旅客對設備和設備對旅客的影響。
GB/T 3235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軌道交通應用中的絕緣配合,適用于海拔1 400 m及以下(標稱電壓交流1 000 V、直流1 500 V以上的高壓電工電子設備)或海拔2 000 m及以下(低壓電工電子設備)的信號設備、機車車輛設備及相關地面設備。絕緣配合是設備之間及設備內部各部件之間絕緣的選擇、尺寸確定和相互關系,在確定絕緣尺寸時考慮電氣應力和環(huán)境條件,當電氣應力和環(huán)境條件相同時,所確定的絕緣尺寸也相同。絕緣配合的目的是避免不必要的過大的絕緣尺寸。本部分規(guī)定了:--設備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要求;--絕緣配合試驗的一般要求。上述術語“設備”指3.3所定義的“部分”,它可適用于系統(tǒng)、子系統(tǒng)、設備、設備的一部分,或者是等電位線的一種物理實現。本部分不涉及:--通過固體或液體的絕緣距離;--通過除空氣之外的其他氣體的絕緣距離;--通過非標準氣壓下的空氣的絕緣距離;--在極端條件下使用的設備。本部分是產品標準的基礎標準。然而,由于安全性和可靠性原因,如信號設備;或由于產品本身特殊的操作環(huán)境,如架空線已有標準或規(guī)定(如IEC 60913),產品標準可作調整以滿足不同的要求。本部分規(guī)定了設備的介電試驗(型式試驗或例行試驗),見附錄B。
GB/T 32590的本部分規(guī)定了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統(tǒng)(UGTMS)的基本概念、系統(tǒng)定義、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功能要求。本部分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運輸管理和指令/控制系統(tǒng)。
本標準規(guī)定了采用可控或非可控電力閥、提供牽引電力的地面供電裝置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器件受控于電流、電壓或光的裝置,并假設其中非雙穩(wěn)態(tài)器件采用開關模式工作。本標準適用于鐵路和有導向的大運輸量的系統(tǒng)(例如,有軌電車、輕軌系統(tǒng)、高架鐵路和地鐵、山區(qū)鐵路、無軌電車)的地面裝置。本標準適用于二極管整流器、可控整流器、逆變器和變頻器。本標準不適用于起重機、鐵路系統(tǒng)中轉運平臺和類似的運輸設備、懸掛式車輛和纜索鐵路。
本標準規(guī)定了機車車輛輔助供電系統(tǒng)的使用條件、系統(tǒng)組成及技術要求、部件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本標準適用于電力機車或內燃機車牽引的鐵路列車、動力集中動車組(供電輔助發(fā)電機組除外)、動力分散動車組、地鐵和輕軌電動車組。工程車輛可參照執(zhí)行。
本標準規(guī)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市域快線120 km/h~160 km/h車輛的使用條件、車輛類型、一般規(guī)定、車輛型式與列車編組、車體及內裝設備、轉向架、電氣牽引系統(tǒng)、輔助電源系統(tǒng)、列車網絡控制系統(tǒng)、制動和供風系統(tǒng)、空氣調節(jié)及采暖系統(tǒng)、列車廣播與乘客信息系統(tǒng)、列車車地通訊、安全設施、電磁兼容性、檢驗與驗收、標志、運輸與質量保證期限等。本標準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市域快線120 km/h~160 km/h新設計、制造的車輛(以下簡稱市域快線車輛)。
本標準規(guī)定了交流傳動電力機車的運用條件、機車總體要求、車體、鉤緩裝置、轉向架、司機室、微機網絡控制系統(tǒng)、牽引電傳動系統(tǒng)、高壓系統(tǒng)、輔助系統(tǒng)、制動及風源系統(tǒng)、安全設施及措施、檢查與試驗、檢驗規(guī)則。本標準適用于單相交流50 Hz、25 kV的交流傳動電力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本標準規(guī)定了交流傳動內燃機車的運用條件、機車總體要求、車體、鉤緩裝置、轉向架、司機室、微機網絡控制系統(tǒng)、牽引電傳動系統(tǒng)、柴油機及其輔助系統(tǒng)、輔助系統(tǒng)、制動及風源系統(tǒng)、安全設施及措施、調車機車的特殊要求、檢查與試驗、檢驗規(guī)則。本標準適用于以柴油機為動力的交流電傳動內燃機車(以下簡稱機車)。
This European Standard specifies the emission and immunity requirements for all types of rolling stock. It covers traction stock, hauled stock and trainsets including urban vehicles for use in city streets. The frequency range considered is from 0 Hz (d.c.) to 400 GHz. No measurements need to be performed at frequencies where no requirement is specified. The scope of this part of the standard ends at the interface of the rolling stock with its respective energy inputs and outputs. In the case of locomotives, trainsets, trams etc., this is the current collector (pantograph, shoe gear). In the case of hauled stock, this is the a.c. or d.c. auxiliary power connector. However, since the current collector is part of the traction stock, it is not entirely possible to exclude the effects of this interface with the power supply line. The slow moving test has been designed to minimize these effects. This European standard specifies the emission limits of the rolling stock to the outside world. There may be additional compatibility requirements within the railway system identified in the EMC plan (e. g. as specified in EN 50238). Basically, all apparatus to be integrated into a vehicle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Part 3-2 of this standard. In exceptional cases, where apparatus meets another EMC Standard, but full compliance with Part 3-2 is not demonstrated, EMC shall be ensured by adequate integration measures of the apparatus into the vehicle system and/or by an appropriate EMC analysis and test which justifies deviating from Part 3-2. The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concerning the railway system as a whole is dealt with in EN 50121-2. These specific provisions are to be 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general provisions in EN 50121-1.